Page 43 - 政协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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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公告
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 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 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定的任务 ; 第五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 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 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
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 员会协商决定。
的重要建议案 ;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 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 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
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
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 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助主席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 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 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
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 者变更 ;
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
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
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
发挥基础性作用。 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 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
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 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
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 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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