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政协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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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公告








           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
           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                            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

           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会的资格。
           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
           述规定办理。                                              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                                               第三章  委员
           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                              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

           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
           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                              政能力。

           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                              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商决定。

           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                              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
           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                              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                              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
           调查和检查活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建议的权利。
           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自由。                                                 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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